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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公开招聘派遣制司法辅助人员简章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需要,经瓮安县委、县政府同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派遣制司法辅助人员。拟招聘的人员由黔南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派遣至瓮安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工作。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及工作程序
此次招聘派遣制司法辅助人员17名,均为派遣制司法辅助人员。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简章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政审、派遣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岗位职责
派遣制司法辅助人员岗位17人:主要职责是协助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制作各类法律文件、记录、打印、校对、数据信息录入、资料整理、卷宗扫描、装订、撰写工作信息、简报及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招聘条件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崇尚法律职业,工作踏实,吃苦耐劳,积极主动,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顾全大局,服从安排,诚实守信。
3、有较强的文字功底、条理清晰、逻辑性强。
4、具备娴熟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熟练使用OFFICE等办公软件。
5、年龄20周岁以上(1997年3月10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7年3月10日以后出生)。
6、男女不限,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招聘体检标准。
7、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中文、计算机、法律、新闻专业优先)。
8、瓮安户籍优先。
9、有从事过计算机、法律、宣传、党政等工作经验优先。
(二)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少年管教,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
3、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
4、不诚实守信,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5、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6、不符合招考所需资格条件的。
7、直系亲属曾被刑事处罚过的。
8、其他不适合在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形的。
四、招考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7年 3月10 日至3月16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双休日照常报名)。
2、报名地点:都匀市步行街广惠大厦三楼黔南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4、报名咨询:梁一捷 胡航
5、报名咨询电话:0854--8256435
应聘者在报名规定时间内须带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及简历一份。
(二)资格审核
1、根据招聘条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初审,并根据岗位需求情况等,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受委托招聘单位审查人员签署同意报名的意见,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
2、考生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如个人信息填写错误或失实,不符合应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的或与其他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未经用人单位同意,隐瞒真实情况,擅自报考的,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考试
1、考试内容分为笔试、计算机技能测试、面试。
2、笔试:写作能力,在规定的选题内写作文章;
3、计算机技能测试:计算机中文录入、WORD和EXCEL制作等方面进行测试
4、笔试占总成绩30%、计算机技能测试占总成绩的40%、面试占总成绩的30%;
笔试、计算机技能测试、面试地点:都匀市商业步行街广惠大厦三楼 黔南人力资源市场内。
笔试及计算机技能测试时间另行通知。
笔试、计算机技能测试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点,四舍五入的方式)从高到低按1:2比例进入面试。
面试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体检
参加体检的考生按拟派遣人数1:1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不合格者不列为政审对象,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五)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由瓮安县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进一步核实报名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五、录用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派遣人员,与黔南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人才派遣劳动合同》,派遣至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试用期未能胜任本职工作者,不予录用。
报考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证件审核、笔试、面试、体检、报到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派遣资格,将按照考试总成绩分数高低依次进行递补。
六、待遇
1、经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合格的人员,需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方能上岗,按国家规定缴纳五险,派遣期间食宿自理。
2、试用期待遇:1600元/月,试用期为1个月。
3、试用期满后待遇:(1)工资3000元/月(含五险);
(2)差旅费与正式干警同等待遇。
七、本招聘简章由瓮安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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