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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龙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人事局关于贯彻﹤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府办发〔2006〕48号)精神。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安龙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233名(其中定向招聘“四项目”人员25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简章。
一、工作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职位及人数
详见附件1:《2012年安龙县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职位一览表》,以下简称《招聘职位表》。
三
1、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和委培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行为;
3、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4、符合报考高中教师职位资格条件的在职在编教师;
5、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学科(专业)等其他资格条件(详见《招聘职位表》);
6、18周岁以上(1994年6月30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7年7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高中教师职位的可放宽到45周岁(1967年7月1日以后出生);
7、在我县基层服务期满2年及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由省级及以上统一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人员(简称“四项目”人员)进行公开定向招聘,择优聘用。
四
1、公务员(参公)人员及在职在编事业单位人员(符合报考高中教师职位资格条件的在职在编教师,只限报考我县教师职位);
2、截止报名时间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3、被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5、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的;
8、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招聘的其他情形。
五
报名及资格审查均采取现场方式进行。
1、报名时间:2012年7月12日至7月16日。
上午:8:30—11:30 下午:2:30—6:00
2、报名地点:安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安龙县西城区盛世龙城对面)。
3、资格审查
考生按要求填写《2012年安龙县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报名表》(附件2,以下简称《报名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1)毕业证书(必须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不能查询确认的不予报名),有效《居民身份证》,2012年应届毕业生可持《就业推荐表》报名,但必须于2012年8月31日前提供毕业证书,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2)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政审证明(即有无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明);
(3)已婚人员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4)截止报名时间之前,已辞职或期满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须持原所在单位证明;
(5)在安龙县服务期满2年及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四项目”人员须持团县委、县“引导办”出具的服务证明或由省级颁发的基层服务证书;
(6)在职在编教师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考生按照《招聘简章》填写《报名表》,《报名表》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然后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报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审查人员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并加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收取报名考务费100元,交一寸近期免冠同底彩色照片6张。
4、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每个职位的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由招聘办研究对招聘计划予以调整或取消,调整或取消计划在开考前面向社会公示。
5、准考证于2012年7月26日至7月27日在报名点发放,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所交报名费凭据领取。
六、加分照顾政策
1、加分政策
本次招聘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笔试成绩中实行加分,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具体条件如下: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死亡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加2分;
(2)少数民族考生加2分;
(3)父母双方均系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子女:加5分。
2、加分确认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时须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死亡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父(母)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等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表彰者,须提供县级以上表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3)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子女须提供县级及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书面证明;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报名时填写《2012年安龙县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加分申请表》(附件3),经审核后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在笔试前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报名期间不提交加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
七、
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笔试
:为闭卷考试。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笔试时间
:2012年7月28日 上午9:00—11:00
笔试地点:
详见准考证。
笔试内容
:报考高中教师职位的,考所报学科专业知识;报考医学类专业职位的,考《医学基础知识》;报考县直和乡镇事业单位其他职位的,考《公共基础知识》;笔试总分100分。
面试:
根据各招聘职位计划人数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未参加面试的人员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如遇某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方案另行制定,面试总分100分。
在笔试、面试中,考生都必须持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入场考试。
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考生的总成绩于面试结束后次日进行公示。公示地点:安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栏及网站http://www.alrlj.gov.cn。
八、体检
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按本职位计划招聘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由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县级及以上国家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考生,可在体检结果告知本人后的三天内提出复检申请,超过时限的不予受理。体检(复检)由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统一在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国家医院进行,体检(复检)所需的费用由考生自理。
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所缺职位人数不再递补。
九、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由组织、人社、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考察。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应届毕业生重点审查考生的学籍档案和现实表现,了解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待业期间以及工作期间的综合表现情况。考察工作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在考察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1、公务员(参公)人员及在职在编事业单位人员(教师除外);
2、应届毕业生是定向生和委培生,截止报名时间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3、被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4、没有学籍档案和工作档案或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和材料的;
5、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的;
7、有弄虚作假情形的;
8、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9、其他经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情况。
十、
1、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经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2、新聘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3、被聘用人员在聘用单位服务期不得少于5年,5年内不准往外县(市)调动或擅自脱产学习。否则,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
4、报考高中教师职位的,聘用三年内(含试用期),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从专业技术岗位调整到工勤岗位。
5、新聘用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报考高中教师职位的在职在编教师,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十一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考试报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招聘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禁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和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从事招聘工作人员与考生有回避关系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违反聘用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聘用纪律行为的,5年内不得参加招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聘过程中,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监督(县纪委信访室:0859—5215140)。
十二、未尽事宜由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十三、本简章由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安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0859—5211073)
安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0859—5220102)
附件:
安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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