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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

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招聘检察辅助人员简章

  因工作需要,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检察辅助人员,拟招聘的检辅人员不具有司法行政人员身份,不纳入检察机关正式编制,是检察机关事务性工作辅助人员,委托贵阳林城人才派遣公司管理。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工作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简章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条件

  (一)招聘人数:

  12人(男性10人、女性2人)

  (二)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行,作风正派,热爱检察工作,遵守检察工作纪律规定,与其他单位无劳动合同关系。

  2、全日制法律类专科以上学历。

  3、能熟练运用OFFICE操作,熟练计算机中文录入,中文书写工整、规范、流畅。

  4、年龄在30岁以下(1985年1月1日后出生),身体健康。

  5、党员优先、有文艺特长优先。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受过党纪处分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过治安、刑事处罚,受到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或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曾被开除公职的。

  3、其他不适合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四)招聘岗位:

  检察工作辅助性岗位,如:法律文书打印、校对、送达、数据信息录入、资料整理工作等。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5年5月6日至5月9日(4 天时间)。

  2、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投档报名方式。

  (1)投档。2015年5月6日9:00起至5月9日16:00时止。统一采取网上投档方式,请应聘者登录贵阳人力资源网(http://www.gyrc.cn),在线填写个人简历,完成投档申请。请提前准备JPEG、GIF或JPG格式的电子版证件照一张,证件照大小在30K以内。

  (2)资料初审。根据招聘条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初审,并根据岗位需求分布及投档情况等,择优甄选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二)资格复审

  凡经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考生应按下列要求,参加现场资格复审。1、现场资格复审时间:2015年5月12日9:00—16:00

  2、现场资格复审地点:贵阳市人才服务中心(贵阳市人力资源市场)(延安中路88号上紫林庵)9楼。

  参加复审的考生须带本人学历证书、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职人员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原件。经复审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由招聘单位审查人员签署同意报名的意见,并加盖招聘单位的公章。经复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考应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如个人信息填写错误或失真,不符合应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的,或与其他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未经用人单位同意,隐瞒真实情况,擅自报考的,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四、笔试(占总成绩60%)

  委托贵阳市人力资源市场组织开展,时间为5月17日(星期日)。

  1.笔试:笔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上午9:30—11:10。范围:《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占笔试成绩70%,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时事政治,公文写作等,占笔试成绩30%。

  2.计算机技能操作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上午11:30—12:00。查看考生能否熟练运用OFFICE操作软件,准确、快速进行文字录入和编辑。

  五、面试(占总成绩40%)

  由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时间为5月23日上午9:30—16:00,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名按照不低于3:1的比例前36名进入面试,分组进行。

  六、体检

  参加体检的考生按拟聘用人数1:1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时间为5月25日。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由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市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不合格者不列为考察对象,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七、考察和政审

  对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和政审对象,由观山湖区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时间为5月26—29日组织实施。

  考察和政审不合格者取消录用,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八、聘用及待遇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的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方能上岗。试用期三个月。

  1、试用期工资:1500元/月。

  2、正式工资:试用期满,经考评合格后正式聘用,月工资3500元(含年度绩效考核奖、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并配发统一服装,解决工作期间用餐。表现优秀者逐年递增工资。

  3、其他福利待遇:各种社会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由本院承担。

  九、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在任何环节如有违反规定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工作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考生录聘资格。